存在主义伦理的特点是强调道德个人主义。 存在主义者不是寻求普遍存在的最高利益,而是寻求每个人为他们找到最高利益的手段 ,而不管它是否在任何其他时间适用于任何其他人。
在整个西方哲学史中,道德哲学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试图建立一种道德体系 ,使人们能够在任何时候和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弄清楚他们应该在道德上做什么以及为什么做。 各种哲学家都假设了一些对每个人都一样的最高道德品质:快乐,快乐,顺从上帝等等。
然而,这在两个重要层面上与存在主义哲学是不相容的。 首先,它关注的是哲学体系的发展,这与存在主义哲学的最根本根源相悖。 系统本质上是抽象的,通常没有考虑到个人生活和个人情况的独特特征。 正是在这种反应中,存在主义哲学已经发展并定义了自己,所以只能期望存在主义者会拒绝道德体系。
其次,也许更重要的是,存在主义者一直关注个体的主观个人生活。 没有任何基础和给予所有人共同的人性,争论存在主义者,因此每个人必须定义人类对他们意味着什么以及什么价值或目的将在他们的生活中占主导地位。
这样做的一个重要结果是,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有任何单一的道德标准适用于所有人。 在没有普遍标准的情况下,人们必须做出自己的承诺并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以引导他们,即使是像S renKierkegaard这样的基督徒存在主义者也强调了这一点。 如果没有客观的道德标准或甚至任何理性的方法来决定道德标准,那么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存在适用于所有人的道德体系。
如果基督徒存在主义者接受了基本存在主义原则的这种后果,那么无神论的存在主义者就会进一步推动它。 弗里德里希·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虽然可能不会接受自己的存在主义标签,但却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他的作品中一个主要的主题是,上帝的缺席和对绝对标准的信仰意味着我们都可以自由地重新评估我们的价值观,从而有可能找到一种新的,有生命肯定的道德,可以取代传统的和破旧的基督徒。道德继续主导着欧洲社会。
然而,这并不是说,一个人的道德选择是独立于其他民族的道德选择和情况而作出的。 因为我们都必然是社会群体的一部分,所以我们所做出的道德或其他选择都会对他人产生影响。 虽然人们可能不应该将他们的道德决策建立在某些最高利益的基础上,但是当他们做出选择时,他们不仅要对他们造成的后果负责,而且还要对他人造成的后果负责,包括:时代,其他人选择模仿这些决定。
这意味着即使我们的选择不受任何适用于所有人的绝对标准的约束,我们也应该考虑其他人以类似于我们的方式行事的可能性。 这与Kants分类命令类似,根据该命令,我们应该只选择那些我们希望其他人在与我们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做的行动。 对于存在主义者来说,这不是一个外在约束,但它是一个考虑因素。
现代存在主义者继续扩展和发展这些主题,探索现代社会中一个人可以最好地创造价值的方式,这些价值观将导致对主观道德标准的承诺,从而使他们能够过上真正真实的生活。恶意或不诚实。 关于如何实现这些目标尚未达成普遍协议。